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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思敏:整治“1元出境游”是否合理合法?

作者:Mr.LiuStu  來源:劉寶平工作室  發(fā)布時間:2020-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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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國家旅游局針對社會反映所謂“同程、途牛以低價招攬游客”的經營行為,責成江蘇省旅游局會同南京市旅游委員會、蘇州市旅游局分別約談企業(yè)負責人并要求其就相關旅游產品成本構成作出說明。南京市旅游委員會已下發(fā)整改通知,要求途牛停止其“1元出境游”業(yè)務。國家旅游局相關部門也表示,近期將部署開展對“不合理低價”為主要特征的擾亂旅游市場秩序行為的專項整治。


    毫無疑問,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約談途牛、同程,是對旅游消費者、經營者以及社會輿論關切的積極善意回應。何況“約談”本身只是一個中性詞,是行政主管部門履行管理職責的重要手段之一,“約談”本身并不意味著整治或處罰。但作為這次約談的結果之一,南京市旅游委員會要求途牛停止其“1元出境游”業(yè)務,恐怕缺乏充分的法理依據(jù)。筆者認為有必要對此行政行為進行法律依據(jù)及現(xiàn)實合理性的分析,以利于依法治旅、依法興旅的深入,促進旅游業(yè)健康有序發(fā)展。


    我國《旅游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誘騙旅游者,并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旅行社組織、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體購物場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費旅游項目。但是,經雙方協(xié)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響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發(fā)生違反前兩款規(guī)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權在旅游行程結束后三十日內,要求旅行社為其辦理退貨并先行墊付退貨貨款,或者退還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費用?!?


    不難發(fā)現(xiàn),對于上述條款中的“不合理低價”,應把握如下三個構成要件:一是低價存在明顯的不合理;二是對旅游者有誘騙行為;三是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那么,本案中社會反映的“同程、途牛以低價招攬游客”是否滿足了以上三個構成要件因此適用《旅游法》的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呢?


    所謂社會反映的“同程、途牛低價招攬游客”問題,其基本情況如下:2014年3月,攜程、驢媽媽和同程三家上演“三國殺”,同程更是投入4個億預算加入到價格混戰(zhàn)中去。在七八月暑期旅游旺季,攜程、途牛相繼加入“1元門票”大戰(zhàn),其中途牛旅游網推出“手機上途牛,1塊去旅游”業(yè)務,提供數(shù)百款“1塊”旅游產品(多款價值高達數(shù)千元的旅游產品)供用戶秒殺。比如:2014年8月25日,途牛推出的“巴厘島4晚6日游”線路,杭州往返,4晚入住當?shù)鼐肪频?,該線路市場價約3900元,途牛體驗價僅需1元。2014年11月,同程旅游網雙十一期間推出500家“1元玩”景點、200家“半價玩”景點,10條半價不限量周邊游路線以及近百個半價出境名額。此外,11月11日當天還有9元住酒店、111元買機票等秒殺特賣會,等等。


    誠然,僅用1元去旅游,任誰聽來都覺得不現(xiàn)實,也都可能懷疑其是否有其他捆綁式的后續(xù)消費,所以要說這是“不合理低價”,從產品名稱上乍一看倒是很容易對號入座,但從《旅游法》第三十五條的具體規(guī)定來看,卻未必真正適用。如果僅憑“價格太低”這一個要件就以偏概全地將其認定為違法行為,那法律依據(jù)未免太過單薄。當然,也有人可能援引《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一條“經營者不得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作為約談或處罰途牛、同程的法律依據(jù)。對照途牛、同程的行為,其實很難證明途牛僅僅是部分產品在特定時限實行1元特價(實質是營銷噱頭)、同程部分門票低價(實質是互聯(lián)網背景下的多個利益相關方的合作共贏)的行為可以歸入此列,更別說反不正當競爭這部法律制定于1993年,無論中國還是世界,在互聯(lián)網已經顛覆世界的背景下,市場環(huán)境與競爭模式都發(fā)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市場競爭的規(guī)則亟需重新定義。


    3月13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在人民大會堂會見中外記者并回答記者提問時強調,要正確地處理好政府和市場的關系,市場經濟也是法治經濟,我們要努力做到讓市場主體“法無禁止即可為”,讓政府部門“法無授權不可為”,調動千千萬萬人的創(chuàng)業(yè)積極性,為中國經濟的發(fā)展不斷地注入新動力。因此,就算是途牛、同程在線旅游企業(yè)有違法的嫌疑,也應該首先充分取證,或者依照《旅游法》所規(guī)定的,就算同程、途家等在線旅游企業(yè)真的滿足了旅游法第三十五條或“不合理低價”的三個要件,進而構成了事實上的違法行為,消費者也可以通過旅游投訴或法律手段維護自身權益。如果有關部門采取行政手段過早干涉,容易打亂市場自身發(fā)展的邏輯,讓企業(yè)無所適從,甚至與國家依法治旅、依法興旅的總體要求背道而馳。除了法律的適用性以外,現(xiàn)實合理性也不容忽略。1元旅游,看似不合常規(guī),卻是合情合理。隨著互聯(lián)網應用的高速拓展,滋生了各行各業(yè)的免費甚至負費模式,其中也不乏一些成功的案例,比如初期的阿里巴巴、騰訊QQ、網絡電話等,雖都免費,但“醉翁之意不在酒”,終究獨占了行業(yè)內的市場份額。又如,戰(zhàn)略合并后的滴滴和快的近日再次發(fā)起針對專車用戶的優(yōu)惠活動,從3月21日零點開始,用戶使用滴滴專車和快的一號專車可享受免起步價優(yōu)惠,預計總投入將達10億元,打車優(yōu)惠到不花錢看似不合邏輯,卻是滴滴快的重視用戶體驗,應對易到、Uber中國等專車領域競爭對手的有力一環(huán)。再如,目前很多傳統(tǒng)媒體都在走低價路線,不僅遠低于成本價,還有諸如“訂一份報紙送一箱牛奶”等促銷活動,近乎于免費訂報紙,而電視更是如此,每個月交18元有限收視費就看所有的電視節(jié)目,也不是所謂的成本能衡量的。也就是說,目前絕大部分媒體已經不再靠訂閱費或收視費這種直接成本來謀求發(fā)展了,其最主要的收入可能來源于廣告、活動,也可能來源于其他。試問,旅游作為一種服務,又為何不能采取同樣的戰(zhàn)略或商業(yè)模式呢?與其用1個億在媒體上做營銷,何妨換種方式,把這1億直接補貼給游客?既做了形象宣傳,又搶占了市場份額,何樂而不為呢?


    綜上所述,在線旅游企業(yè)投入價格大戰(zhàn)只是應對市場競爭的能動選擇,屬于市場行為,盡管會給傳統(tǒng)旅行社帶來很大的壓力,但也有利于推動旅游業(yè)的優(yōu)勝劣汰,能夠給景區(qū)、交通、酒店及游客個人都帶來一定的福利。作為旅游主管部門,應對此密切關注、加強督導,過早地采取行政措施,既缺乏法律依據(jù),也忽視了市場競爭的多元化現(xiàn)象,應及時加以調整,以便更好地發(fā)揮管理與服務職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