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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老師課堂
山東省省級中小學生研學基地管理辦法(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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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動全省中小學生研學實踐工作開展,切實發(fā)揮研學實踐在培養(yǎng)中小學生集體觀念、生活技能、動手實踐能力和創(chuàng)新創(chuàng)造能力中的重要作用,實現省級中小學生研學基地(以下簡稱“省級研學基地”)運行管理規(guī)范化、制度化,根據國家、省有關規(guī)定,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山東省省級研學基地是指經省教育廳聯合省發(fā)展改革委、省文化和旅游廳等部門評議認定,以優(yōu)秀傳統文化、革命傳統、國情、國防科工和自然生態(tài)教育為主要內容,面向中小學生開展研學實踐活動,具有較好引領示范作用的各類教育基地、自然和文化遺產資源、文化場館、大型公共設施、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工礦企業(yè)等。
第三條 省教育廳聯合省發(fā)展改革委、省文化和旅游廳等部門共同負責省級研學基地的管理;各市教育行政、發(fā)展改革和文化旅游等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省級研學基地申報單位的評估、推薦工作;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縣(市、區(qū))教育行政、發(fā)展改革和文化旅游等部門指導區(qū)域內省級研學基地加強日常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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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申報條件和程序
第四條 申報省級研學基地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備法人資質;
(二)主要范圍為:國家或省級相關部門命名的各類教育基地、特色小鎮(zhèn)、美麗鄉(xiāng)村、生態(tài)保護區(qū)、動植物園、文物保護單位等,市級中小學生綜合實踐基地、勞動基地和研學旅行基地,市級及以上設立的博物館、藝術館、科技館等,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大中型企業(yè),非物質文化遺產、傳統手工藝制作坊等;上述單位申報省級研學基地需具有鮮明特色,在本地區(qū)、本行業(yè)、本領域有一定示范意義;
(三)正式運行3年以上,累計接收參加研學實踐教育中小學生不少于1萬人次;
(四)具備符合學生核心素養(yǎng)培養(yǎng)目標的研學實踐主題,能夠開設與學校教育內容相銜接、學習目標明確、主題特色鮮明、課程體系完整的適合中小學不同學段學生的研學實踐課程;
(五)配備研學實踐教育專員,負責對接中小學生研學實踐工作;配備專業(yè)研學實踐指導老師,能夠提供面向中小學生群體的專業(yè)講解和指導服務;
(六)接待能力較好,原則上能夠同時容納200人以上中小學生參加活動,能為中小學生集體研學實踐活動開辟“綠色通道”;區(qū)位條件好,交通、食宿、醫(yī)療便利;
(七)研學實踐項目收費要低于同期學生票價和旅游團隊票價,收費標準向社會公開;
(八)符合公共場所安全、衛(wèi)生的基本要求,安全保障措施完備,安全設施設備運作良好,整體通過消防驗收,近5年來未發(fā)生過安全責任事故;
(九)開設有網站或公眾微信號,常態(tài)化公開開放時間、主要研學內容、適宜對象、聯系方式等信息;具備實現信息登記、內容管理、反饋評價等功能的信息管理系統;
(十)近3年來沒有受到各級行政管理(執(zhí)法)機構的行政處罰。
第五條 省級研學基地申報工作每年開展一次。
第六條 省教育廳聯合省發(fā)展改革委、省文化和旅游廳綜合考慮各地研學實踐現狀、生源、教育資源等情況確定各市推薦名額。
第七條 申報單位按照屬地受理原則向所在地的縣(市、區(qū))、市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各市教育行政部門會同發(fā)展改革、文化旅游等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經審核同意后在分配限額內向省教育廳申報。
第八條 省級部門直屬單位申報的,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可直接向省教育廳提交申報材料。
第九條 申報單位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基本情況,市、縣級教育、發(fā)展改革與文化旅游部門或主管部門審核意見;
(二)基地課程方案;
(三)營業(yè)執(zhí)照、資質等相關證書;
(四)能夠證明滿足申報條件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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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確定與發(fā)布
第十條 省教育廳聯合省發(fā)展改革委、省文化和旅游廳等部門組織專家成立聯合評議小組,根據本辦法確定的條件,綜合使用材料評審、現場勘查、第三方機構測評等方式對申報單位進行評議,提出建議名單。
第十一條 評議結果向社會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期內,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擬認定單位有異議的,在規(guī)定時間內向省教育廳提出,省教育廳按照有關規(guī)定進行調查核實并提出處理意見。
第十二條 公示無異議的名單由省教育廳聯合省發(fā)展改革委、省文化和旅游廳等部門認定為省級研學基地。
第十三條 推薦申報全國中小學生研學基地優(yōu)先從省級研學基地中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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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運行與管理
第十四條 省級研學基地應制定工作計劃,做好實施工作,積極承接開展中小學生研學實踐教育活動。
第十五條 省級研學基地應加強課程開發(fā)與建設,不斷完善課程體系,加強研學實踐指導老師培訓,新開發(fā)課程要在所在地縣級或市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省級研學基地應強化財務規(guī)范管理,有可靠資金來源,能夠保障日常運轉。實行收費的項目,應取得物價部門許可。接待學校集體組織的中小學生研學活動,要免除首道門票;家庭組織的研學或學生個體參與的研學,按規(guī)定減免門票。
第十七條 省級研學基地每年年底前向所在地市級教育行政部門報送當年工作總結報告及相關材料,市級教育行政部門聯合發(fā)展改革、文化旅游等部門進行初審,并將初審意見報送省教育廳。
省級部門所屬直屬單位被命名為省級研學基地的,應每年年底前直接向省教育廳報送相關材料。
省教育廳聯合省發(fā)展改革委、省文化和旅游廳等部門對研學基地總結材料進行年度審核。
第十八條 省級研學基地實行周期管理,管理周期3年。一期屆滿,基地申請復評。復評合格的,保留其稱號,進入下一個管理周期;復評不合格的,撤銷其稱號。
第十九條 管理期內,省級研學基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黃牌警示,進行1年限期整改。整改合格的,保留其稱號;整改不合格的,撤銷其稱號。
(一)運行不規(guī)范,1年內學生、家長、學校滿意度低于90%的;
(二)1年內接收參加研學實踐教育中小學生數量少于1000人次的;
(三)課程開發(fā)數量較少,針對性不強,不能滿足研學需要的;
(四)不按時提交年度總結材料或年度審核不合格的;
(五)其他原因需要給予警示的。
第二十條 管理期內,省級研學基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其稱號。
(一)申報材料弄虛作假或采取其他手段騙取基地稱號的;
(二)已不符合基地準入條件的;
(三)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或發(fā)生安全責任事故的;
(四)有違法違規(guī)行為或對社會造成不良影響的;
(五)其他原因必須退出的。
第二十一條 申報單位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5年內不得重新推薦申報省級研學基地,并相應核減市域推薦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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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現有省級研學基地須按照本辦法進行年度審核和周期管理,管理期自認定為省級研學基地年份起算。
第二十三條 市級中小學生研學基地管理辦法,由市級有關部門結合本地實際,參照本辦法制定實施。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發(fā)展改革委、省教育廳、省文化和旅游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